北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
根据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在道路上行驶的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上路,交警蜀黍有权扣留,并处200元罚款。并且路上使用滑板、滑轮、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要处10元罚款。
针对动力驱动的外卖和快递人员使用的车辆做了另行规定,并对快递和外卖等行业用车做了明确的机动车属性,具体也是从11月1日起实施。
写在最后:道路是一个危险的场所,对于所有的交通参与者都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且要对一些相应的交通工具制定相应的驾驶规则,否则如何让交通变得顺畅,怎么样才可以让交通环境变得更安全,网友为这样的规定点赞,希望所有的城市都能实施。
根据《条例》规定,电瓶车在北京上路行驶,需要经过登记,并取得行驶证和号牌,也就是说没有行驶证和号牌上路就是违法行为。条例中指出,申请人应当在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 交管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登记需要携带登记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于合乎条件的,当场会登记并免费发放行驶证和号牌。
根据《条例》,对已经购买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的,会发放临时标识,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上路,三年后不上牌就不能上路了。意思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年后就得报废了。
不要觉得电瓶车号牌好造假,就去伪造、变造行驶证、号牌和临时标识,如果真的被警察蜀黍查获了,会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所以老老实实去才是正道。
对于使用临时标识,三年过渡期满后仍上路行驶的,将扣车,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对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它电瓶车行驶证、号牌以及临时标识的,将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对私自改装电瓶车、驾驶上路的,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共享自行车乱停乱放问题,《条例》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协调允许停放区域和禁止停放区域,并对禁止停放区域实行目录管理。
企业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法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
此外,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
同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如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规范停放。对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的,可立即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共享自行车押金难退问题,《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北京开立的银行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