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路途区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施行分道通行,即:各行其道。
5、有自行车道但被占用无法通行的,可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敏捷驶回自行车道。
市区路途,左面为机动车主道,中心为机动车辅道,右边为行人、非机动车道。行人/非机动车道上,左面为非机动车道,右边为行人道。混合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均有路权,一般的大型立交桥下都设有混合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七十条,驾驭自行车、电瓶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广,有人行横道或许行人过街设备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许行人过街设备经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备或许不方便运用行人过街设备的,在承认安全后直行经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进的非机动车,能够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进,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敏捷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状况应当减速让行。
(一)自行车、电瓶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上起不允许超出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上起不允许超出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上起不允许超出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第七十二条,在路途上驾驭自行车、三轮车、电瓶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暗示,不得忽然猛拐,逾越前车时不得阻碍被逾越的车辆行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