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四中队指导员周龙做客贵阳广播电视台交通广播《交通大家谈》节目,用真实的本地事故案例与广大听众分享,电瓶车和摩托车逆行闯红灯、非法加装雨棚等些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有多危险。
2024年9月14日上午,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民警在中华路大十字路口开展“三车”违法治理过程中,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车”因违法驶入中华路被民警拦下,随后民警要求驾驶人出示相关手续接受检查。当事人肖某出示了“机动车合格证书”,证书上显示该车属于电动两轮摩托车,隶属于机动车范畴。经现场核查,肖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肖某表示,该车是其13日才购买的车辆,购买时店家也告诉肖某该车属于机动车,需要驾驶证才能驾驶。因刚入职外卖小哥,需要交通工具的肖某并未引起重视,最终第一天上路便被查了。“这是我第一天跑外卖的第一单,你是我遇到的第一个警察!”被查后,肖某后悔地说道。在核实驾驶人及车辆相关信息后,民警现场依法对驾驶人所驾驶的机动车进行了暂扣。
驾驶人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等三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到罚款540元,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无证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仅扰通秩序,而且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切勿无证驾驶。广大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和法规,通过正规途径获取驾驶证,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驾驶该类车辆不需要机动车驾驶证,而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需考取相应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
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可载人。电动摩托车:除驾驶人外,有固定座位的再核定乘坐1人,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
同时,在贵阳骑行电瓶车也有一定的范围:贵阳市中环路(原1.5环)作为一条介于贵阳一环路和二环路之间的环行封闭快速城市道路,限速80km/h,日常车流量较大,全天禁止非机动车(含电动车自行车)通行。电瓶车每日7:00至20:00禁止驶入中华北路(北京路至喷水池段)、中华中路、中华南路、人民大道。
2024年9月10日18时40分许,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市西高架桥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导致有人员受伤。接警后,分局指挥中心立即指派辖区民警前往处置。
民警在赶赴现场调查后得知,伤者在骑行电瓶车过程时,与前方一辆二轮车掉落的遮阳发生接触后,导致电瓶车倒地,骑行人员段某斌受伤。事故民警最终经核查比对,确定该车为贵ATY**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民警立即通过车辆登记信息联系上了车主,并询问了当日事故发生经过。
在接到民警电话后,车主主动承认了自己骑车的事实,并表示,在事故发生后原本想靠边停车再去查看事故情况的,但转头看到后方摔倒的驾驶人已经站立起来,想着应该没问题后,其便骑车离开了现场。
责任及结果:因私自加装的遮阳伞被风吹落,遗落的伞具影响后方车辆的正常行驶,被判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摩托车驾驶人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被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八条,非机动车的外观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同时一时的逃避,最终只会给我们自己所带来更严重的惩罚!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应当及时停车查看现场情况,并做好现场保护的方法等,报警等待处理。同时,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做好安全防护,防止事故发生。
随着冬季的到来伴随着气温的下降不少摩托车、电动车驾驶员安装上了雨棚,穿上了传统的挡风被。不少群众觉得电动车装上雨篷和挡风被既挡风又遮雨,很实用殊不知这样的形式看似实用某些时候很可能变成伤人“利器”存在很大安全风险隐患。电动车、摩托车冬季出行时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保安全的同时,在寒冷的冬季还能起到头部保暖作用。骑行电动车、摩托车出行时,可以穿防风能力较强的高领外套、戴好围巾;手部可以戴上保暖手套,在保证安全的同时,遇到危险又可以紧急刹车;此外,大家也可以准备一对腿部护膝,若不慎发生碰擦、翻倒,也能保护膝盖。
2024年11月11日08时许,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民警在开展助学岗工作过程中,发现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搭载一名学生在人行道上骑行,且驾乘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头盔,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民警立即上前对该车进行截停。
在截停车辆后,民警明显感受到驾驶人满身酒味,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陈某进行了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35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经比对核实,驾驶人陈某,2020年6月21日凌晨在遵义市播州区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等违法犯罪行为,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据驾驶人陈某陈述,其是10日22时许至11日凌晨1时区间喝的酒,大概喝了4瓶啤酒左右。早上为了送孩子读书,便心存侥幸,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经人行道行驶至学校门口。
由于驾驶人存在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等多项违法,民警现场依法对其所驾驶的机动车进行了暂扣。驾驶人陈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等多项违法,将依法受到15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2220元的行政处罚。
酒醉驾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长期以来是交警部门严厉打击的严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之一。为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人自觉守法,坚决酒醉驾行为。
众所周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严重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很多人却忽略了,有一种酒驾,是人醒了,酒却没醒,那就是“隔夜酒”。现在很多司机能做到当天喝酒不开车,但却走进了“隔夜酒”的误区。许多司机晚上喝了酒,认为经过一夜的休息,睡一觉后就清醒了,实则不然,“隔夜酒”仍有可能构成酒驾。人醒不等于“酒醒”。酒精在人体内代谢需要时间,根据喝酒的种类和酒精含量的不同,代谢时间也不相同,每个人的体质也会影响酒精代谢速度,饮酒后至少要间隔24小时再驾车,以免“隔夜酒”“隔餐酒”导致酒驾甚至醉驾。
交通安全无小事,文明交通靠大家。让我们携手共筑交通安全防线,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安全意识、拒绝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共创安全、有序、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让安全成为回家最近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