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公安交管部门发布的《关于持续推进电瓶车登记上牌的通告》,对超标电瓶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设定为三年期,即2024年11月10日至2027年11月09日。凡该通告之前购买的超标电瓶车的车主,应在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领取安装临时备案号牌(有效期即为过渡期),逾期未申请的不再予以登记;2024年11月10日之日后购买的超标电瓶车将不予登记。过渡期内,未安装临时备案号牌的超标电瓶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所有超标电瓶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提示:电瓶车号牌式样由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统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瓶车号牌,不得使用其它电瓶车的号牌。
如果没办法提供购车发票(或收据)、合格证的,车主需现场签署《车辆来历合法承诺书》。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电瓶车登记上牌办理程序,公安交警车驾管部门联合邮政部门、电瓶车销售商开设了牌证办理网点,为广大群众提供电瓶车注册登记、号牌安装和车辆行驶证邮寄等服务。
群众如果购买了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工业与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这类车辆属于机动车,不能注册登记电瓶车号牌,车主须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或城区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经查验确认车辆合格后,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号牌。
为深入推进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切实加强和规范电瓶车登记管理,积极预防电瓶车交通事故发生,维护良好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通知要求,决定自即日起,持续深化电瓶车登记上牌管理。现通告如下:
国标电瓶车是指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并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2.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4.装备完整的电瓶车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国家技术标准调整的,按国标新标准执行。
1.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要求,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申领非机动车号牌,及时到登记上牌地点进行注册登记。
2.超标电瓶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设定为三年期,即2024年11月10日至2027年11月09日。凡本通告之前购买的“超标电瓶车”车主,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领取安装临时备案号牌(有效期即为过渡期),逾期未申请的不再予以登记;11月10日之日后购买的超标电瓶车将不予登记。过渡期内,未安装临时备案号牌的超标电瓶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所有超标电瓶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3.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工业与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需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经查验确认车辆合格后,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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