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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滑板车上路被扣留车主起诉交警法院这么判

  金羊网讯 记者何晶报道:如今不少年轻人都喜欢玩电动滑板车,甚至有人将其作为通勤工具骑上大马路。根据我们国家有关规定法律规定,电动滑板车并无路权,不能上路行驶。

  10月21日,记者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因电动滑板车上路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一审判决交警部门先行扣留电动滑板车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也是《上海市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条例》修订后,上海市首例适用新法规定对电动滑板车采取先予扣留的涉诉行政案件。

  据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介绍,某天,朱先生骑着电动滑板车在道路上行驶,没过多久,就被迎面而来的交警拦下。随后某交警支队对朱先生作出先予扣留措施,并要求其15日内到交通部门接受处理。

  朱先生认为,电动滑板车属于娱乐工具,法律并未规定需要注册登记,交警作出的先予扣留措施无法律依据。于是,他将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和按照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应当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等登记凭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自愿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除实施自愿登记的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外的非机动车、其他通行工具在道路上行驶,需经注册登记。

  朱先生主张的电动滑板车为娱乐工具,那么就应在娱乐场所等允许使用的场所使用。既然他骑上了道路,就是作为通行工具使用,而作为通行工具上路行驶,需经注册登记。

  朱先生在道路上行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涉案电动滑板车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此可判定为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上海市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可以先予扣留车辆或者通行工具,并通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

  被告认定原告违反《上海市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上海市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场告知原告采取先予扣留措施,并通知其及时接受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金羊网讯 记者何晶报道:如今不少年轻人都喜欢玩电动滑板车,甚至有人将其作为通勤工具骑上大马路。根据我们国家有关规定法律规定,电动滑板车并无路权,不能上路行驶。

  10月21日,记者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获悉,该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因电动滑板车上路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一审判决交警部门先行扣留电动滑板车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也是《上海市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条例》修订后,上海市首例适用新法规定对电动滑板车采取先予扣留的涉诉行政案件。

  据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介绍,某天,朱先生骑着电动滑板车在道路上行驶,没过多久,就被迎面而来的交警拦下。随后某交警支队对朱先生作出先予扣留措施,并要求其15日内到交通部门接受处理。

  朱先生认为,电动滑板车属于娱乐工具,法律并未规定需要注册登记,交警作出的先予扣留措施无法律依据。于是,他将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市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和按照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应当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等登记凭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自愿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除实施自愿登记的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外的非机动车、其他通行工具在道路上行驶,需经注册登记。

  朱先生主张的电动滑板车为娱乐工具,那么就应在娱乐场所等允许使用的场所使用。既然他骑上了道路,就是作为通行工具使用,而作为通行工具上路行驶,需经注册登记。

  朱先生在道路上行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涉案电动滑板车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此可判定为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上海市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可以先予扣留车辆或者通行工具,并通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

  被告认定原告违反《上海市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上海市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场告知原告采取先予扣留措施,并通知其及时接受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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