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我市电瓶车等非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管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继续对我市电瓶车等非机动车实施原定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1.高速路:S3广深沿江高速、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S33南光高速、S31龙大高速、G94梅观高速、S29清平高速(含玉平大道)、G25盐排高速、S28水官高速、G0422武深高速、S30惠深沿海高速、G15深汕高速、G25长深高速、S86深圳外环高速、东部过境高速。
2.快速路(主道):盐龙大道、丹平快速路、龙澜大道、北环大道、泥岗路、布心路、南坪快速路、福龙路、香蜜湖路、机场南路、滨海大道、滨河大道、沿河北路、沿河南路、坪盐通道。
深南大道(华富路至红岭路段)、福中路、福中三路、裕亨路、福田南路(百合路以南段)。
罗湖口岸片区【建设路以南、沿河南路以西、和平路以东围合区道路(含建设路以南的人民南路及沿河南路)】。
深圳湾口岸片区(具体路段为:金湾东一路、金湾东二路、金湾东三路、金湾东四路、金湾西一路、金湾西二路、内环路、消防一道、消防二道)。
三、电瓶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五、一级限行区除盐田区盐三路、坪山区碧三路不禁行自行车外,其他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所有电瓶车等非机动车通行。二级限行区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除民生行业外的电瓶车通行。
六、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有效。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深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电动车限行】可获得深圳电动车处罚标准、各区限行路段等!
深圳铁路计划在4月份的周末加开广州南、潮汕、长沙南、肇庆东等方向的动车组列车,增开惠阳站、汕尾站往返深圳北站的始发列车。
已预约3月30日(周六)办理年审业务的市民朋友,可按时前往原先预约的检测站正常办理。
目前,深圳10个区都至少有一个电动车车牌注销登记办理网点,其中宝安区和龙岗区的办理网点最多。
车辆赠与他人或转卖,报废、损坏或者有其它合理的注销登记原因可以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目前深圳每个区都至少有一个网点可以办理电动自行车补换领牌业务。宝安区的办理网点更是多达8个。
牌证丢失或损毁或者有其它合理的补换领牌证原因的车主可以办理车牌补换领业务。具体材料及流程,详见正文。
该二手车为国标电动车即可上牌。提供原车主转让证明及发票、合格证等资料,办理登记上牌业务。
转让证明需要原车主和现车主双方签名确认并加盖手印。格式及内容建议我们大家自行在网上搜寻。
大家能够最终靠二手车上牌的方式来实现转让过户,现车主提供身份证、原车主转让证明等材料即可进行上牌。
根据《深圳市电瓶车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黄色过渡备案标识于2022年8月1日到期,不能上路行驶。请尽快淘汰超标车,购买合标车办理上牌。
深圳各区都设置有电瓶车社区上牌点位,还未办理上牌的的居民,一定要记得及时办理哦!
本文将会介绍全市电瓶车上牌社区点位、大队自设点,包括社区名称和地址,详见正文
【导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我市电瓶车等非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管理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继续对我市电瓶车等非机动车实施原定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1.高速路:S3广深沿江高速、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S33南光高速、S31龙大高速、G94梅观高速、S29清平高速(含玉平大道)、G25盐排高速、S28水官高速、G0422武深高速、S30惠深沿海高速、G15深汕高速、G25长深高速、S86深圳外环高速、东部过境高速。
2.快速路(主道):盐龙大道、丹平快速路、龙澜大道、北环大道、泥岗路、布心路、南坪快速路、福龙路、香蜜湖路、机场南路、滨海大道、滨河大道、沿河北路、沿河南路、坪盐通道。
深南大道(华富路至红岭路段)、福中路、福中三路、裕亨路、福田南路(百合路以南段)。
罗湖口岸片区【建设路以南、沿河南路以西、和平路以东围合区道路(含建设路以南的人民南路及沿河南路)】。
深圳湾口岸片区(具体路段为:金湾东一路、金湾东二路、金湾东三路、金湾东四路、金湾西一路、金湾西二路、内环路、消防一道、消防二道)。
三、电瓶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五、一级限行区除盐田区盐三路、坪山区碧三路不禁行自行车外,其他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所有电瓶车等非机动车通行。二级限行区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除民生行业外的电动自行车通行。
六、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有效。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