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崇明区行政复议局办理了多起因行驶电动三轮车而被交警罚款扣分的案件。小编总结了一下在案件审理中大家都会存在的疑惑,给我们讲述解答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如今,电动三轮车作为日常代步出行工具种类很丰富,常见的有货运电动三轮车、带棚电动三轮车,这些都属于机动车。还有一些新品类的车型,比如带脚踏功能的电动三轮车,也被称之为电动助力三轮车,许多商家宣传其“带脚踏而不属于机动车,可以每时每刻上路”,误导消费者。还有“老年代步车”,这类车挂着“代步车”的牌子,但内部刹车、油门、挡位、时速都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也属于机动车范畴。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电瓶车”应只有两个车轮,不包含所谓的“电动助力三轮车”。因此,依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标准规定,所谓“电动助力三轮车”,符合“机动车”的定义,按照车型划分应被认定为“三轮摩托车”。
根据《上海市道路交互与通行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可以上本市道路行驶,但全挂车、三轮汽车、轻便三轮摩托车、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以及外省市号牌低速货车除外。
因此,电动三轮车是不能上路的,只能在一定场地范围内行驶,如小区、厂区等。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依法最高处20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对未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F/E/D驾驶证)驾驶的,依法最高处20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C驾驶证记9分。
驾驶电动助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存在别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交管部门也将依法严格查处。如果情节严重,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驱动装置的,交管部门也将依法处罚款、责令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
因此小编提示广大市民,购买车辆前应首先向交管部门了解车型属性,及是不是能够上牌。如果属于机动车,应知晓登记注册和驾驶者要求,莫轻信个别商家为谋求自身利益而编造的虚假销售广告或者虚假推销,避免购买到违法车辆,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贴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对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对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